近日,媒體大量報道了個別高校存在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縮水”的問題。本應發放給研究生的6000元助學金,部分大學只發放了5000元。
在助學金的發放形式上,許多大學從九月學生入學開始發放,每個月500元,共發放12個月。畢業季的學生六月離校后,部分學校隨即停止發放助學金。如此一來,七八月份本應該發放給學生的1000元實際上被學校截留了。
研究生助學金屬于國家專項資金,不能因為學生六月畢業了,剩下兩個月的助學金學校就可以“自由支配”。根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各高校必須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顯然,問題的關鍵不是學生“提前”畢業了,而是學校以何種價值理念來“指導”助學金的支配問題。
明明屬于學生的助學金,豈能變著法子“據為己有”?當責任主體直指大學本身,助學金“縮水”問題再一次撕開了我們時代的“結構性痛點”。
必須承認,中國政府的獎助政策體系相對比較完整,除了常規意義上西方國家普遍推行的獎學金政策,助學金政策無疑體現了一種普遍的中國式的教育關懷。助學金不同于其他的資助形式,其來源、性質和功能有其特殊性,更多地攜帶著“雪中送炭”的深意。
從2014年起,所有被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研究生取消公費,統一實行自費,隨之而來的是研究生助學金政策的出臺,其設立初衷是“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后公費”時代的研究生壓力不容小覷,學生普遍將每年6000元的助學金理解為一種象征性的“學費補償”。倘若知名大學在研究生助學金問題上如此“縮水”,會給整個社會傳遞一種什么信號?
教育在國家的信任體系中一直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研究生助學金政策一旦變了味,走了形,傷及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德系統和教育信仰。如果一所大學在助學金發放上都心存僥幸,躲躲閃閃,那獎學金的評定程序和發放誠意如何保證?其實,類似于助學金這種普惠性質的政策若不能落到實處,我們拿什么兌現大學精神?又拿什么來樹立我們時代彌足珍貴的教育信心?
媒體真正關心的問題是,“縮水”的助學金究竟去了哪里?面對媒體的質問,許多學校含糊其辭。根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高校應該“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顯然,“縮水”的助學金背后,同樣“縮水”的是高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規范。
每名學生少發1000元,對于大學而言不算大數目,但恰恰是這1000元,考問的是一所大學管理層面的價值擔當。現代大學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將教育精神體現在具體的管理細節中。不能因為學生六月畢業,七八月份的助學金就可以隨意“截留”,這種管理理念顯然是令人痛心的。相比較而言,許多學校采取了更為靈活的助學金發放方式,比如每個月發放600元,共發放十個月,如此保證每年6000元真正落到實處。
在媒體對各大高校的助學金“縮水”問題提出質疑之際,一些高校紛紛表示將對2015年和2016年畢業的碩士研究生補發1000元助學金。從截留到補發,助學金問題看似解決了,可留下的一連串管理漏洞不能不令人深思。如果不能在具體的管理細節中體現并深化大學的價值擔當,大學之于整個社會的信仰體系勢必遭遇重創。
其實,研究生助學金屬于中央專項資金,是財政部和教育部依據國家扶持方向及國家預算法設立的,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屬于明顯的違法行為。因此,大學變相截留研究生助學金,絕非“罰酒三杯”這樣的“工作失誤”,而是已經觸犯到法律紅線。回應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強化依法治校,同時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并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豐富管理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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