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養母一手造成的傷害,顯然已不是“打打手心”的程度。李某對施某某進行體罰,不論其本意如何,以暴力加之于未成年人身上,造成嚴重后果,已構成犯罪,理應受到法律相應的懲處。
案件有了終審判決,但這并不足以為本案劃上一個圓滿的句號。養母為什么要打孩子,為什么下得去狠手?在法庭上,養母李某雖表示,希望和孩子繼續一起生活。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未來一段時間內,獲刑6個月的她顯然不能和孩子在一起。然而,承受皮肉之苦、寄養家庭的破碎、輟學在家……這些都傷害了施某某的身心健康。
近年來,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其中施害者還不乏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輿論嘩然,形成強烈的社會譴責;司法介入,依法對施暴者給予判罰。而社會更多關注如何制裁施暴者,受害者的身心傷害,卻往往被忽略。
法律的判決,不一定能完全緩解孩子心靈中的傷害;保護未成年人,也不應只有法律一種手段。
南京“養母傷害養子案”的后續處理,給了我們一些啟示。傷害案發生后,相關政府部門及社會愛心組織,為施某某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教育保障;盡可能愈合其所受身心創傷,讓孩子回歸正常的生活軌跡。這體現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與責任,在法律程序之外,給了孩子一份溫暖和撫慰。
保護未成年人,不能止于法律。我們期待,在法律之外,對未成年人的社會援助與幫扶體系能越來越健全,全方位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呵護孩子不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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