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筆者所在地有兩名男童到河邊玩耍,一個6歲,一個8歲。8歲的男孩掉進了河里,6歲的男孩去救8歲的男孩,兩個人都溺水而亡。不過,有人把這起悲劇變成了“喜劇”。經過層層申報,救人的男孩被評為“見義勇為小英雄”,媒體還大張旗鼓地報道。
對救人遇難的小男孩予以褒揚是應該的,對其家人予以救助也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為何要授予一個6歲的孩子“英雄”稱號?這種導向可能弊大于利。筆者想起一則廣受質疑的公益廣告。動畫片中,一群小動物手拉手跳進河里救人,這難道是正確的做法嗎?很多慘痛的事例表明,手拉手下河救人,不僅救不了別人,還很可能讓救人者身處險境,甚至為了救一個人而搭上好幾條性命。我們不反對向孩子傳播見義勇為的精神,但更重要的是讓尚且年幼的孩子們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如何救人的方法。比如,可以利用附近的物品,或是向附近的大人求助。前不久,為了加強校園安全工作,銀川一所小學邀請警方向小學生傳授棍棒術,說是提高制敵能力。這難免讓人覺得可笑,小孩子即使技術練得再好,面對兇惡的歹徒,能多大程度上起到效果,是很值得懷疑的。
在筆者看來,作為成人,我們更應該做的,是告訴孩子如何遠離危險,而不是鼓勵7歲的小孩去抓小偷、8歲的小孩去奪刀子、9歲的小孩去救火之類的行為,因為這很可能使孩子們自己身陷險境。刻意放大“9歲姐姐救妹妹”的“英雄”形象,鼓勵孩子“深入虎穴”,這或許會害了孩子。對此,我們不能不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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