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這就是說居住證持有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戶籍擁有者的權利還是不同的,但要逐步擴大。這一方面體現了務實的態度,另一方面折射了推進全面公平面臨的現實困難。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學生的入學條件已經從必須具備戶籍調整為具備戶籍或居住證,這給隨遷子女在城市入學創造了便利條件。這次公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居住證的辦理要求和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權利,但是并沒有解決隨遷子女在大城市入學門檻較高的問題。對于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條例》明確,應當根據承載能力和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這其實是目前某些特大城市的做法,有其現實合理性,但從教育公平角度說,還有很大的局限。
教育公平的目標應該是“只要是中國公民,在任何地方可自由入學、自由升學,不受其他任何條件限制”。要實現這樣的目標,首先需建立全新的教育公平觀,要把受教育權與戶籍制度剝離。不能根據公民的戶籍、居住證來保障其合法的權利,而應對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權、擴大教育公平進行頂層設計。比如,現行高考制度依托戶籍制度,把高校錄取指標劃到各省,這使得高考錄取指標變為各省戶籍人口的“蛋糕”,進而實行高考按戶籍報名制度。如果取消這種把錄取指標劃到各省的做法,實行全國統一高考,大學自主招生,學生自主申請大學,大學獨立進行評價錄取,那高考按戶籍報名帶來的弊端也就不攻自破,“異地高考”也就不再是問題。
其次,通過立法等硬性規定保障兒童入學權。此前我國宣布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同時實施學費隨學生走的措施,這是促進教育公平的好做法。流入地政府部門在解決流入適齡兒童入學問題時,沒有太大的教育投入壓力,有利于建立解決隨遷子女入學問題的長效機制。可流入地政府如果擔心解決好流動兒童的求學問題會使本地變為“教育洼地”,就會在積分入戶制度上做文章,提高辦理居住證的門檻,進而把隨遷子女擋在學校大門之外。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實現教育公平。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