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wǎng)】(實習記者 劉懷彥)政府對于民辦教育管理更為寬松的政策舉措,即將在法律文本中體現(xiàn)。9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于《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其中,關于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內容,成為此輪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的主要亮點。
依據(jù)現(xiàn)行的教育法規(guī)規(guī)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則規(guī)定,民辦學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國務院法制辦指出,在實踐中,民辦學校絕大多數(shù)登記為民辦非企業(yè),“取得合理回報在執(zhí)行中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中便提出,要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
根據(jù)《綱要》精神,此次的《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教育法》規(guī)定的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jīng)費、捐贈資金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并且刪除了《高等教育法》關于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內容。
同時,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還增加規(guī)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yōu)惠政策;民辦學校還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
此外,草案還還刪除了《民辦教育促進法》中關于“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fā)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等規(guī)定。
通過此輪修法,政府試圖扶持民辦教育的態(tài)度進一步明朗。然而,放開民辦學校關于“營利性”的限制,是否真能對癥下藥、解決目前民辦教育辦學者面臨的難題?
放開“營利性”資質 未必立竿見影
山東英才學院宣傳部部長宋波龍告訴財新記者,民辦高校發(fā)展遇到的困難是多方面的。“民辦高校絕大部分都沒有其他的產業(yè)作為依托,全部收入就是學費”,而“單一的學費收入和學校規(guī)模無法擴張,則限制了民辦高校的收入和發(fā)展。” 宋波龍說,就山東省內而言,“可能絕大多數(shù)民辦高校的收入100%是學費。”
但若此輪修法通過之后,民辦學校是否會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機構,以爭取更廣泛的社會資本進入?
中國教育協(xié)會副會長朱永新認為,即便法律允許民辦學校營利,但“最后選擇營利的民辦學校還會很少”。原因在于“營利以后要交稅、管理費等”。此外,在國人觀念中,教育原本就具有公益性,“選擇登記為營利性‘不好聽’。”
宋波龍同樣不看好《草案》的規(guī)定:“我覺得民辦高校百分之百都不會選擇營利。因為第一,教育這個行業(yè)不是暴利行業(yè),本無利可圖;第二,如果選擇了‘營利性’,會得不到財政上的支持。”
“目前財政對民辦高校的支持力度并不大”,宋波龍說,“但作為非營利民辦學校,還是能夠在一些單項方面享受到財政支持。”
他告訴財新記者,以山東為例,去年山東省就批準了包括山東英才學院在內的兩所民辦高校,成為山東省“民辦本科特色名校”的立項建設單位,并給予了1000萬元的財政支持。
而各院校的一些優(yōu)勢專業(yè)和特色專業(yè),也能獲得財政的單項資金支持。例如在英才學院,“去年有三個專業(yè)各獲得了200萬的資金支持。”但如果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法人的話,“可能連這個都沒有了”,宋波龍擔憂。
相關財稅法規(guī) 猶待配套修訂
從事教育法律與制度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周詳則認為,民辦學校之所以傾向不登記為“營利性”法人,是因為與修法《草案》配套的實施條例和細則還未出臺。對于民辦學校而言,如果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法人,面臨的賦稅可能會很重。
周詳告訴財新記者,目前中國的民辦教育環(huán)境“并不是無法保證營利性學校不好生存,而是無法保證非營利學校的良好發(fā)展”。即使在法律修改后, “定位為‘營利性’很容易,注冊為公司就可以,因為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相對完善。但如果要建立非營利的民辦學校,如何去論證、保證其是非營利的,仍然很難操作。長期下去,甚至可能打擊個人和社會組織興辦非營利民辦學校的熱情。”周詳說。
周詳向財新記者介紹,據(jù)他了解,某些地方政府實際上也愿意支持民辦教育發(fā)展,也想提高民辦學校的教學質量和師資力量。 但由于在此輪修法之前,民辦學校的辦學者,能夠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因此,若地方政府直接提供財政支撐或劃撥閑置資產,恐會面臨“拿財政補貼個人”甚至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指控。
周詳認為“公立學校主要靠撥款,民辦學校基本靠學費”的情況,還需要進一步改善。雖然此次擬修訂的《草案》已經(jīng)是“很大的一個突破”,但因教育改革需要與其他部委相互協(xié)調,真正落實《草案》,還需要從稅收、公益、基金等法律法規(guī)及財政撥款制度上加以修改與完善,“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