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明確,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人員范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編在崗人員。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20%。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競聘、學區一體化管理等多種途徑和方式。
寧夏規定,新任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應有在2所及以上學校(含教學點)工作經歷,且每所學校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評選特級教師、名師(名校長),須有2所及以上學校工作經歷,或在農村(薄弱)學校有連續6年及以上工作經歷。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將作為申報高一級教師職務(職稱)和特級教師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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