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起惡性事件,輿論議論的焦點在于學生不滿教師“請家長”。由于案件正在調查之中,“請家長”與學生殺人動機有沒有直接聯(lián)系,還需進一步證實。但跳出這起事件來看,當教師發(fā)現(xiàn)學生的行為有問題時,邀請家長談話是日常教育管理中常見的一種做法。但我們似乎很少會思考,這種行為的性質是什么,為什么常常會導致師生關系惡化?其實,如果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學生從入學之日起,學生與學校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學校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職責,而在大多數情形下是由教師代表學校履行這種管理職責。這其中,懲戒權就是教師行使管理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如口頭批評、要求書面檢查、約談家長等。懲戒是教育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內容,規(guī)范化的懲戒可以樹立學生良好的規(guī)則意識,引導學生身心的健康發(fā)展,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
但由于傳統(tǒng)觀念對懲戒權有著種種誤解,甚至將懲戒簡單等同于體罰,使得懲戒權的行使逐漸造成了師生關系的緊張,在實踐中更是容易走向兩個極端。一是有的教師由于擔心學生、家長的偏激行為,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不敢使用懲戒權。另一種情況則是由于沒有明確的制度規(guī)定懲戒權行使的內容、程序以及救濟渠道,導致個別教師濫用懲戒權,給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最終導致師生關系嚴重惡化。
基于此,筆者認為,針對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應當建立起規(guī)范的流程和制度的約束,這不僅是保護學生的權利,也是保護教師的正當利益。在美國,基本上各個州都有關于學生行為規(guī)范的系列章程,章程對學生在校的一切行為活動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其中就明確規(guī)定了中小學(公立學校)教師擁有的懲戒權類型:言語責備、隔離措施、剝奪某種特權、沒收、留校、停學等,并明確了實施懲戒的具體情況,有很強的操作性。當然,為了防止學校和教師濫用懲戒權,相關的法律條文也對學校的懲罰方式作了諸多限制。
建立教師懲戒權行使的規(guī)范,可以為教師的懲戒行為提供明確的制度依據,學生也不容易把教師的批評處罰視為個人恩怨。具體來說,首先,應當明確教師行使懲戒權的適用條件。也就是說,對學生的哪些行為教師可以懲戒,采用那種懲戒措施?這些懲戒的行為必須要與學生犯錯行為的輕重相適應。其次,應當明確實施懲戒行為的具體程序。哪些行為可由教師自主行使,哪些則需由學校領導或教師集體決定?特別是對重大違紀違規(guī)行為,要實施重大處分時,應當給予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再其次,明確懲戒的后果承擔和權利救濟。這不僅包括當學生因懲戒行為受到侵害時,如何獲得權利救濟,還要包括當教師在合理行使懲戒權中遭受不公待遇時,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后,建立監(jiān)督程序。鼓勵家長和社會參與學校的懲戒監(jiān)督,規(guī)范學校的管理行為。
當然,懲戒只是教育的一種方式,我們倡導建立規(guī)范化的懲戒制度只是想讓學校和教師更好地行使懲戒權,既不會因濫用而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因為擔心承擔后果而不敢行使懲戒權,最終目的是想實現(xiàn)對師生權益的雙重保護,構建良好的師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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