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充分說明,個別考試培訓機構可能淪為舞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組織者、實施者。其打著考試培訓的旗號,從事著組織替考、泄露試題和答案等舞弊行為。更有甚者,如去年6月份江西的高考替考事件,一些組織連培訓的名義都不要了,直接組織作弊。這對有關部門是很好的警示:其一,泄題并非一人之力可以完成,而是分工合作,內外勾結的結果,打擊泄題行為必須要順藤摸瓜,根據已有線索進行摸排、梳理,找出泄題事件的元兇。其二,必須對各種培訓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如要求法人、主要負責人、講師等在教育部門備案,并要求與出題人等接觸試題者有師生、親屬等利害關系者不得在培訓機構任職。
去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將考試作弊納入刑法范疇。以刑法手段打擊考試作弊行為,體現國家對維護考試秩序,確保考試公平的重視。但注重事后懲戒之余須健全預防機制,提升監管措施,對培訓機構等實施重點監管,切斷培訓機構與教育部門的利益鏈,從源頭上減少泄題等作弊事件的發生,為凈化考試環境提供制度支撐和監管支撐。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