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我國至少有30%的家庭存在過家暴事件或者征兆。而每35個家暴受害者之中只有一人選擇報案,絕大部分人認為家暴就是自家的事,不好意思向外界尋求幫助,或許自己忍一忍就過去了,這很大程度上導致家庭裂縫得不到及時的彌合。須知,家庭作為社會組成的基本單位,其和睦與否直接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穩定和進一步發展,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正是對家庭和睦與穩定給予重視的體現。
不可否認,《反家庭暴力法》中蘊含的立法理念與中國傳統文化存在一定的沖突,如對家庭暴力“零忍耐”與“忍一時風平浪靜”的態度沖突,法律責任與“法不入家門”的觀念沖突,受害人本位與家庭本位的觀念沖突等。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礎上的,法律的生命也蘊藏于文化之中,因此,反家庭暴力法能否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實現,關鍵是要看它能不能為社會文化所接受,它所體現的價值取向是否與社會的價值取向一致。
但不能忽視的是,法律本身也是文化的組成部分,而且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對社會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導作用。在立法過程中秉持先進的立法理念,制定一部體現先進文化的法律,會起到巨大的移風易俗作用,能有力推動社會的進步。美國是家庭暴力比較嚴重的國家,從放任不管到建立起一套相對成熟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并堅決執行,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而正是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配套設施,民眾的觀念才得到改變,現今美國家庭暴力事件才大幅減少。因此,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過程中,決不能因為考慮國情,遷就落后的風俗習慣,就使得先進的立法理念受阻、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