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起,深圳大學“布衣教授”治校就進入了公眾視野。雖然當初學校頗為高調,認為這是重大改革突破,但輿論并不怎么看好。原因在于,這樣沒有官位的“布衣教授”組成的“委員會”能不能獨立運行,學校行政領導是否會尊重、執行其所做的決策,都存在很大的變數。現在看來,經過10年的改革探索,“布衣教授”確實在該校辦學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這給我國高校的現代治理改革提供了有價值的經驗——改革應按其初衷設計,嚴格推進落實,不能走調變形。
深大的“布衣教授”委員會之所以能發揮作用,有三個重要因素:其一,堅持民主選舉。“布衣教授”出任委員,須由民主選舉產生,根據規定,每名委員都要憑自身科研水平、道德品質,經票選成為所在學院唯一的被推薦者后才有機會進入。其二,委員會獨立決策。委員會的任何決定,都必須在80%以上的成員參加的會上做出,超過一半的成員無記名投票同意才能通過,參與討論事項涉及哪位成員利益,該成員就必須回避。與此同時,每屆委員任期兩年,每位成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成員任期內一旦從“布衣”變為“官”,就要退出。其三,擁有決策權威。委員會在人才招聘、教師職稱晉升、人事制度修訂等方面,擁有“一票否決權”,學校行政不得干涉委員會的決策,而且必須尊重、執行委員會的決策。
以上這幾方面,正是委員會這樣的機構,能在大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幾個關鍵點。
近年來,我國大學在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制訂大學章程、推進學校去行政化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目標是行政權、教育權、學術權分離,從行政治校轉變為教育家辦學。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成立獨立的教授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讓其負責學校的教育事務和學術事務管理。
然而,對于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的作用發揮,輿論多有擔心。因為在現實中,有的高校成立了學術委員會,可學術委員會卻淪為擺設和工具。與深圳大學“布衣教授”組成的教授委員會相比,這些學術委員會恰恰在三個關鍵點上沒做好:委員并非民主選舉產生,而是由行政部門委派;委員會并不獨立運行,而是掛靠在行政職能部門,聽行政職能部門指令行事;委員會的決策只具有參考、咨詢作用,采不采納全憑行政意志。很顯然,這樣的學術委員會,是難以成為最高學術權力機構的。
深圳大學“布衣教授”能掌權,表明大學的現代治理改革是可以有所作為的。其關鍵在于行政領導是否放權。如果能堅持推進放權,并嚴格落實規范、制度,那么大學將建立起新的治理結構。這也是我國要求各高校制訂大學章程,把大學章程作為大學依法治校的最高憲章的原因。當然,深圳大學的改革能取得成效,是因為學校行政主動放權和遵守規則,從改革角度看,還需要強調學校師生對改革方案的參與、制訂以及監督落實,而不是僅由行政力量主導校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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