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除了留守在鄉村的兒童外,還有不少打工者子女隨父母來到城市。他們的父母忙于生計,無暇照顧,讓這些孩子實際上也處于“留守”的生存狀態,只不過場景從遠隔千里的家鄉轉換到了無人看護的出租屋。
留守兒童代表的是鄉村孩子遭遇的權利困境。他們無從享受到溫暖的親情照顧,承受著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匱乏缺位。無論他們身處鄉村,還是身處大城市。
從根本上而言,保障留守兒童權益,還須從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基本權益入手。因為留守兒童的權利其實是和他們父母的權益捆綁在一起的。農民工群體長期以來面臨著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地位歧視。
一紙戶口隔開的,是外來打工者和戶籍人口子女在教育、醫療等公共資源的平等地位。這些制度設計上的不對等,讓原本就收入不高的外來打工者,在營造良好的子女成長環境上顯得力不從心。
留守兒童現象,容易引發深層次的代際不公。缺乏足夠溫暖的成長呵護,與父母長時間的情感交流斷層,無論是留在家鄉的空曠孤寂,還是城市孤島所帶來的身心閉塞,以及啟蒙期良好教育的缺失,都讓留守兒童呈現出智力發展的落后,人生機遇的短缺。
《意見》中提到,政府、家庭、學校和社會各界要共建對留守兒童的關愛機制。這當中,主體責任在各地政府身上。作為人口凈流入地區的城市管理者,要想辦法有效調配各方資源,應對日益增加的城市留守兒童群體。而勞動力輸出地區的縣、鄉、村,要為外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日常保障。必要時建立更為系統化的中央、省市及鄉鎮三級統籌,在財政投入、政策扶持、政府資源與民間慈善之間的協調組織等方面,盡快形成具有可行性的執行方案。
在鄉村,則要依靠地方政府對外出打工家庭進行更細化的人員登記,為孩子建立“成長照料檔案”。同時,也要考量如何依靠鄉村千百年傳承的宗族、同鄉照應習俗,通過恢復鄉村親情、血緣紐帶關系,實現村組內部的互助生態。通過鄉村自治,讓孩子們獲得和土地一樣廣闊的成長空間。
在城市,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力度。讓打工者能夠在小城鎮盡快落戶,讓留守兒童得到醫療、入學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幫助孩子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同時,實現城市社工、義工服務與社區管理的有效對接,為外來打工家庭建立“大數據”檔案。尤其是隨遷子女的相關情況記錄,以便于提供更日常化的各項服務;把以往碎片化、原子化的外來打工家庭,組建成自助與共助系統。
留守兒童的際遇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也需要從時代變革中尋求突圍動力。中央已經明確提出從源頭減少留守兒童現象的改革時間表,現在最需要的是來自于執行層面的全面跟進,讓孩子們真正擺脫“父母不在、過早凋謝”的悲情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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