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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打破“鐵飯碗”

發布時間:2015-03-15 0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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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亮點解讀——

事業單位打破“鐵飯碗”

事業單位與單位人員定義為“合同關系”,打破終身制
 


■本報記者畢春華攝 自7月1日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正式實施,這就意味著中國事業單位職工的“鐵飯碗”正式被“合同制”取代。據悉,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000余萬人,《條例》的實施意味著這3000多萬事業單位職工會受到影響。

   據了解,《條例》除了對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做出了多項規定(如新招聘人員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外,還確立了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變化頗多。

   ■亮點1:

   事業單位人事部門

   須建爭議處理機制

   《條例》原文: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案例回顧:劉某是某事業單位的職工,2010年6月,劉某向單位遞交了辭呈。但是,該單位以勞動合同未到期為由,不允許劉某辭職。在和單位多次溝通無果后,劉某把單位負責人起訴到法院。

   《條例》解讀: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標志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盡管要求事業單位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呼聲早就有,但是因為事業單位的職工等于捧著‘鐵飯碗’,除非犯有重大過錯,一般單位不會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幾乎沒有人事爭議的存在。”對此,石家莊市新華區人社局勞動科科長張愛軍表示,《條例》中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要訂立聘用合同,且明確了合同的期限,這就意味著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面臨合同的履行,以及在解除人事關系中發生的一些爭議。這也就促使事業單位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有利于把員工和單位的矛盾在內部進行化解,避免糾紛一產生就立刻走上仲裁或司法程序,避免矛盾的激化。”


 ■亮點2:

   事業單位應公開招聘

   競聘上崗

   《條例》原文: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制定公開招聘方案……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制定競聘上崗方案……辦理聘任手續。

   案例回顧:2010年4月,三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所屬的兩家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有8名本系統工作人員的親屬參加了考試,更難以讓人置信的是,該市社保局某領導之女,居然在考前就已經獲知了試題的答案。同年11月,福建省屏南縣財政局下屬收費票據管理所公開招聘工作人員1名。按照該局所規定的招聘條件,只有寧德市某市領導之女一人符合。

   《條例》解讀:“《條例》健全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中的兩大基本制度,即崗位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從而實現從固定用人到聘任用人的轉變、從身份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轉變,進而開啟了事業單位用人機制上的轉換。”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李勝虎律師表示,《條例》對崗位的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進行了基礎性的約束,為事業單位推行科學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礎,避免了人為因素的過多干預。

   但是,李勝虎律師認為,事業單位涉及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領域,行業差異明顯、人員構成多樣,這些特點決定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將是一個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條例》畢竟只是人事制度的基礎性指導文件,接下來,各地各部門將根據《條例》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法規體系,研究制定競聘上崗、考核、培訓、獎勵、申訴、交流、退休、人事監管等單項配套規章系列配套法規和細化,避免出現“假借公開招聘之名,行徇私舞弊之實”。

   ■亮點3:

   簽訂聘用合同

   打破事業單位“鐵飯碗”

   《條例》原文: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案例回顧:劉某是一家事業單位的職工,但屬于“非在編人員”。劉某坦承,“非在編人員”和“在編人員”在工資待遇、獎金福利等方面的待遇都有很大的區別。雖然干著同樣的工作,可是卻遭受差別對待,這讓劉某感到很不平衡。

   《條例》解讀:李勝虎律師認為,《條例》把事業單位與單位人員定義為“合同關系”,打破終身制,通過崗位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包括聘用合同、公平競爭、激勵約束、權益保障的用人機制,逐步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標,進一步搞活用人制度,從而改變以往因人設事、因人設崗等弊端。


■亮點4:

   事業單位醫療

   和養老保險需改革

   《條例》原文: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案例回顧:“工作一輩子,就指著退休金過活了。可是我們企退人員和人家事業單位退休的,領取的退休金金額相差不少。”退休職工王某告訴記者,退休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存比例就高于企業,而退休之后,事業單位退休員工領到的退休金也高于企退人員。“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為什么體現在收入方面就差距這么大呢?”王某有些疑惑。

   《條例》解讀:李勝虎律師表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養老保險改革。國務院早在2008年就出臺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等五省市試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6年來,除廣東有所突破,其他地區都沒有實質進展。對此,李勝虎律師認為,《條例》雖然規定了“事業單位及人員依法參加社保”,但對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基本權利、義務含糊其辭,只是簡單地敘述了原則,因此,要想在事業單位保險改革方面有實質性突破,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條例》的相應內容。

   ■本報記者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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