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河南近日下發《關于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重點組織優秀校長、教師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不斷提高師資配置效益。
《意見》要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編在崗專任教師,在現所在學校連續任教6年及以上者均應交流輪崗;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滿兩屆或6年后,原則上應交流輪崗。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輪崗比例不低于符合輪崗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不低于20%。
根據《意見》,交流工作可采取指導性交流、校際協作交流、城鄉掛職交流等多種形式開展。城鄉掛職交流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其他形式的則一般教師不少于3年、校長不少于一屆。
為了提高交流實效,《意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與交流制度相適應的編制、人事管理和激勵機制。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在任職和參加各項評優評先活動時,有異校交流工作經歷和業績優先考慮。城鎮中小學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職稱)須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支教的經歷。對城鄉之間或跨區域交流的校長、教師,在學校制定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方案時,給予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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