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了《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我國博士后的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培養質量以及如何推動博士后群體的創新創業等問題進行了系統規范。
由于《意見》在明確主體職能、下放審批權限、引導多元投入、完善服務保障、推動創新創業等方面出臺了兼具務實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因而獲得了廣泛贊譽。但是,考慮到我國博士后事業的特定發展階段,借鑒科技發達國家的博士后制度的成功經驗,我們仍可在博士后制度的行政引導、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從博士后制度的誕生之日起,我國的博士后制度就與美國的博士后制度存在著差異。我國的博士后制度創建于1985年,創建之初,政府給了博士后不少傾斜性的優惠政策,一方面大大促進了博士后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可見政府主導的色彩。而美國建立的是一種以大學和科研機構主導、政府引導的博士后制度體系。《意見》的出臺解決了制約我國博士后制度發展的若干關鍵問題,但在后續的細則制定和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也應進一步弱化政府的行政主導色彩,強化政府的引導和服務功能。
根據《意見》,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年5萬元提高到了8萬元,相關的科研經費投入機制也將不斷完善。伴隨著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投入的增加,客觀上要求不斷完善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績效評價體系。在美國,各大研究型大學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績效評價由合作導師主導,評價的依據是正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協議中對博士后的科研任務、工作要求、工作時間和相關待遇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意見》中也要求“建立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完善以創新性科研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博士后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我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績效評價可以參照科研計劃書實施,同時落實博士后績效評價中合作導師和設站單位專家學術委員會的主體職能,以進站資質篩選、在站中期考核和出站成果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構建博士后的質量保障體系。
在提高博士后培養質量和完善博士后績效評價的同時,《意見》還專門針對博士后研究人員出臺了相關的激勵政策,明確規定“博士后研究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在站期間科研成果轉化收益”。由于博士后大都以明確的科研項目或科研任務為導向,因此,該條款允許博士后研究人員分享科研成果轉化收益,將對博士后的科研工作發揮巨大的激勵作用。但是,由于科研項目,特別是重大科研項目的周期往往比較長,博士后研究人員目前的在站周期一般都在兩年左右。周期過短,要么很難將科研成果轉化成受法律保護的專利,要么為了追求轉化收益而將科研項目做短平快處理,從而使得該激勵政策很難真正落到實處。為了使得該政策能夠落地,一方面迫切需要由合作導師與博士后研究人員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在站期限,另一方面應該為博士后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申請相關專利,提供必要的支持。
總體而言,《意見》的出臺將對完善我國的博士后制度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完善的博士后制度不僅是提升研究型大學的競爭實力、推動世界一流大學建設的重要支撐,也是全面提升我國科技創新能力的戰略抓手之一。為了實現該目標,需要在更寬廣的國際視野和全面推進科教體制創新的現實背景下,進行系統設計,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引導和服務保障職能,推動我國的博士后事業“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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