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增強學生體質、實現教育目的的角度看,我完全理解當地教育部門的做法。有了好的體質,學生才能身心健康地成長,但是要求父母陪孩子進行體育鍛煉,則十分不妥。
督促學校加強學生的體育鍛煉,增強學生體質,本應是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的責任。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作為教育管理部門,有權依據法律監管學校的體育活動,也有責任和義務提出指導意見。
需要明確的是,對學生實施具體教育活動的主體是學校和教師。這一點,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五條也有明確規定: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按照這一規定,學生體育的實施主體也是學校和教師,而非家庭。因此,基層教育部門有權給學校就如何搞好體育工作“布置作業”,但無權給學生家長“布置作業”。
在依法治教、依法辦學的新歷史條件下,我們要認識到,基層教育部門的行政權力是有明確邊界的。基層教育部門可以從家校合作的角度給家長提出建議,幫助家長有效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但無權要求他們做什么。
基層教育部門在學法用法的過程中,應按照《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中“各地要規范辦學行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切實保證中小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嚴禁擠占體育課和學生校園體育活動時間”的要求,嚴格督促學校和教師充分發揮體育教學的主體作用。這恐怕才是解決學生體質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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