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最近被人們熱議的河南某中學砸毀學生手機事件。學校、教師在學校師生集體活動的操場用暴力手段毀壞學生的手機,并用學校管理的權威讓全校學生無可選擇地做這場破壞行為的觀眾。網絡上,人們比較激烈地在“該砸”和“不該砸”之間爭論,卻很少有人能上升到法治的角度來討論。
我國憲法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學生持有的手機屬于學生及其家庭的私有財產,這是毫無疑問的,那學校砸毀它是不是因為它是不合法的呢?可合法與否得由專門的執法機構認定,學校是沒有這樣的認定資格的。這樣問題就是顯而易見的了:學校連認定學生私有財產合法與否的資格都沒有,卻用管理權公然毀壞學生財產,這是法治意識的缺失,是職權的濫用,是古人就常常指責的越律橫行。
又如浙江某高校因學生受騙后“私自報警”而處分學生的事件。報警作為一種緊急求救、求助的手段,是屬于每一個公民的,而不是為哪個部門、哪個職位所特有的,因此各種報警求助電話總是被廣而告之?,F在一個學生因受騙后“私自報警”而受處分,不知這學校用來處分學生的“罪名”“私自報警”有何出處?也許學校會說這是學校的規章制度,而如果這樣的話,部門規章和國家法律相沖突,這難道不也是一種違法嗎?學校的處分決定還稱該學生的“私自報警”行為“嚴重損害了學校的聲譽”,學生因為受騙而報警,這與學校聲譽有什么關系?學校聲譽又怎么能和學生權益發生如此嚴重的沖突?總之,不管學校在這件事中有什么隱情,法治意識的淡泊卻是顯而易見的。
除了學校,教育部門也常常會出現法治意識缺失的行為。如2017年秋季開學剛一個月,某地教育局就發布了讓轄區各學校組織好月考的通知。最近幾年,國家教育部三令五申,連著發布了多道“減負令”,明確要求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要規范考試,而在規范考試的條款中,月考就是被歸為不規范之列的?,F在地方教育局卻發布組織月考的通知,這難道不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嗎?
像這樣,一些地方教育部門隨意頒布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的部門規章的行為是時有發生的。比如發布紅頭文件禁止教師“亂說話”,侵犯教師的言論權;剝奪教師的節假日,延長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學生的學習時間,侵犯教師和學生的休息權,等等。
法治建設的基本內容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治國的基本表現,首先就應該是國家各部門具有嚴格嚴謹的法治精神。面對目前教育管理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種種表現,就需要從對教育管理者的普法教育和法治精神教育做起。而對各種違反法治精神的表現,也必須以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去依法治理。
(作者李興旺,蒲公英評論特約評論員,文章第158次入選“銳評”欄目。此為蒲公英評論網站首發作品,轉載請務必標注來源,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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